2019公益保护地观察报告--社会公益保护地联盟
- 日期: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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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TNC
2017年11月24日,26家公益组织发起成立社会公益保护地联盟,提出将在2030年实现帮助国家管理覆盖国土面积1%的公益保护地。2019年,联盟对公益保护地进行了年度统计和评估,共确认39块公益保护地,面积为7630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为0.079%,距离2030年愿景还有较大的距离。
壹
公益保护地评定标准及程序
2017年,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的组织下,联盟完成并发布了《社会公益自然保护地定义及评定标准》。2019年, 在其基础上, 联盟形成了《社会公益自然保护地指南》。简单而言,当一个区域同时符合以下三条标准时,我们将其认定为公益保护地:
1)有明确的地理边界和范围
2)有政府以外的民间机构、社区或个人参与到保护地的治理或具体管理中
3)非政府主体在保护地内有长期、理性开展的保护行动(已实质性开展长期保护行动,或是通过协议约定了保护管理的权利责任)
2019年9月,联盟通过网络征集2019年新增保护地,共有收到14块保护地的信息,连同2018年待核实的14块保护地,联盟组成工作组,对28块公益保护地进行评估确认,对基本满足公益保护地条件的保护地进行确认。
贰
2019年公益保护地概况
2019年,保护地联盟识别新增保护地9块,2019年新增公益保护地面积408平方公里,截止2019年底,目前已识别的公益保护地39块,总面积为7,630平方公里。
在新增保护地中,有1个位于正式保护地范围内,为国家湿地公园,并委托公益组织治理。其余8个全部位于正式保护地之外,为新增保护面积。
2019年新增加的保护地全部组建专职巡护队,开展定期巡护与监测工作。全部有协助森林公安等执法部门执法的日常工作。
在资金机制上,所有新增9块公益保护地的主要资金来源依然为公益捐赠,其中有5个公益保护地开展了生态产品和自然教育的活动,但能够为保护带来的资金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叁
2019年公益保护地发展趋势和建议
1. 公益保护地在自然保护地体系中的地位被认可
2019年,在中国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背景下,公益保护地的政策空间有了较大改善。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探索公益治理、社区治理、共同治理等保护方式。这3种形式与IUCN以及公益保护地联盟倡导的治理类型完全一致。在自然保护地体系中,公益保护地获得了较大的政策空间。未来在自然保护地立法中,公益保护地的登记备案制度也正在被立法机构所考虑。
2. 保护地役权试点有进展
保护地役权是社会资本和组织参与自然保护地建设的重要手段,2019年,桃花源基金会理事沈国军向全国政协提案《关于加强自然资源生态保护地役权建设的提案》,自然资源部对提案积极回复,并表示自然资源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开始《自然保护地法》的研究起草工作,将在《自然保护地法》的起草过程中,充分研究保护地役权,并研究鼓励捐赠保护地役权和社会组织参与地役权试点的相关制度研究。
在国家公园试点中,钱江源国家公园开展了集体林进行地役权改革。在不改变林地权属,但提高生态补偿金,由政府与村民签订协议,限制他们对树林的使用,约定他们遵守国家公园的统一管理规定。按照当地政府设立的标准,略高于当地公益林每亩每年40元的补偿标准,以48.2元每亩每年的标准向村民进行补偿。协议还约定,补偿随公益林补偿标准而提高。虽然这与严格意义上的保护地役权还有一定的差异,但在国家公园试点中,引入保护地役权的理念,为未来社会资本参与自然保护地管理提供了空间。
3. 类似于公益保护地的实践增多
由公益组织或社区发起的类似公益保护地的行动正在增多,例如观鸟爱好者正在大量参与湿地鸟类的监测工作,SEE基金会任鸟飞2018-2019年资助超过了100个湿地鸟类保护的民间机构和团体,开展了类似于公益保护地的工作。但由于缺乏明确的边界和范围,并不能完全满足于公益保护地的定义。由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发起了“中华保护地”项目,在全国命名102个中华保护地,大多由志愿者团体管理,但由于缺乏明确地理边界,以及缺乏长期机制化保护行动,与公益保护地的定义还有一些差异。如果类似的保护地能够按照公益保护地的定义,明确边界,开展长期保护行动,并与利益相关者沟通获得法律或事实上的保护地位,那由公益组织管理的公益保护地有可能大规模增加。但另外一方面,公益保护地也需要坚持一定的标准和定义,避免公益保护地被泛化,引起公众和决策者的误解。
肆
2020年公益保护地发展建议
1. 社会组织合作,推动标杆公益保护地
随着多年的工作,四川平武老河沟公益保护地、四川平武关坝保护小区为代表的公益保护地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其中老河沟公益保护地是公益治理的典型,关坝保护小区是社区治理的典型,目前共同治理几乎没有典型代表。另外目前的公益保护地几乎集中在森林生态系统,缺乏湿地、海洋、草原等各其他态系统类型的示范。
而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在湿地、草原等生态系统中开展了大量基于物种和社区的工作,如果能够结合公益保护地,建立其他类型的公益保护地,将有助于提升保护成效。特别是建议资助型基金会,能够将公益保护地作为资助的产出目标之一,将物种保护、社区发展等各项内容和扩大公益保护地面积和确保长期有效保护行动相结合。
2. 利用生物多样性公约昆明会议作为契机,加强公益保护地联盟的基础服务功能
社会组织,社区等非国家主体对生物多样性的贡献正在成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一个核心内容。中国作为202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东道国,也鼓励非国家主体的贡献纳入生物多样性公约目标。
利用生物多样性公约昆明会议为契机,推出公益保护地的指南,并扩大公益保护地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到2030年为国家保护1%国土面积的愿景的实现。
(参与2019年公益保护地评估的联盟成员包括:大自然保护协会(TNC)靳彤、全球环境研究所彭奎、山水自然保护中心冯杰、合一绿学院张逸君、国际鹤类基金会于倩、WWF世界自然基金会王蕾、桃花源基金会杨方义)